电脑在维修店维修期间被偷 责任谁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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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4/21 17:43:40 | 【字体:小 大】 |
张先生的电脑经常呈现蓝屏,又过了保修期,就在家附近一个维修店进行维修,因为维修店生意较忙,经协商将电脑留店维修,店东出具维修单,商定三天后来取电脑。当张先生欲取回电脑时,被店东告之维修店被盗,店里值钱的物品包罗张先生的电脑都不知去向。张先生随即要求店东补偿,店东却说本人也是受害者,拒不补偿。张先生来到天通苑南司法所进行征询,这个义务该当谁负?
按照《合同法》第374条划定,保管期间,保管人保管不善形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该当承担损害补偿义务,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本人没有严重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补偿义务。工作人员按照法条内容对张先生注释道:在维修店补缀电脑,付给维修店店东必然的费用,店东有维修好电脑和保管电脑的双重义务。鉴于维修店对电脑没有较好的履行保管权利,导致保管物丢失,电脑维修店店东该当予以张先生经济补偿,待案件侦破后,电脑维修店店东能够向盗窃违法或犯罪嫌疑人主意补偿。
最终,天通苑南司法所工作人员建议张先生,根据法令条则再次要求维修店店东补偿,若是还不克不及告竣分歧,能够拿着维修店店东开具的维修单去法院告状,用法令兵器为本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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