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佛论禅网址2020年12月17日,国际律师协会(IBA)通过了《国际仲裁取证规则》的第三版修订版(下称《2020年IBA证据规则》),取代现行有效的2010年版本(下称《2010年IBA证据规则》)。除非另有约定,《2020年IBA证据规则》将适用于2020年12月17日之后当事人协议采用该规则的所有仲裁案件,无论该协议是作为仲裁条款的一部分,还是在已启动或未来仲裁的程序规则确定阶段达成。如下文分析,本次修订属细微调整,具有渐进性质。
《国际仲裁取证IBA规则》最初发布于1999年,系仅含九条条款的软法文件。该规则融合了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取证实践,常被商事及投资类国际仲裁案件所采纳。其宗旨在于通过补充国际仲裁中适用的法律、机构规则及特别规则,构建高效取证程序,但因前述规范通常未充分细化以涵盖取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
《2020年IBA证据规则》的主要目标是优化规则体系并增强条款明晰度。简言之,核心修订包括:(a) 在仲裁庭与当事人就证据问题进行协商时拟讨论的事项清单中增列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第2条);(b) 明文规定举行虚拟听证的可能性(第8条)并纳入远程听证的定义(定义章节);(c) 新增条款明确授权仲裁庭可排除非法获取证据(第9条)。
《2020年IBA证据规则》第1条第2款现明确规定,当事人可整体或部分采用该规则。
此属细微补充,因《2010年IBA证据规则》序言第2段(在2020年版本中未作修改)已阐明:当事人及仲裁庭可整体或部分采用《IBA证据规则》以规范仲裁程序,亦可对其进行修改或将其作为制定自身程序的指引。
《2020年IBA证据规则》将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纳入仲裁庭与当事人在证据问题初步协商阶段拟讨论的事项清单(第2条第2款第(e)项):
2. 证据问题协商可涉及取证的范围、时间及方式,包括在适用情况下讨论以下事项:
国际仲裁因常涉及多方主体及敏感数据,易遭受网络攻击。此类事件确有发生,例如2015年常设仲裁法院在审理China and the Philippines就一政治敏感海洋边界争议所涉仲裁案件期间,其官方网站即遭受黑客攻击。关于国际仲裁中网络安全问题的深入探讨,可参见我方此前研究成果。
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实施后的背景下,鉴于全球范围内数据保护制度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数据保护问题对参与国际仲裁的多数经济活动主体具有特殊重要性。
当事人及仲裁庭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可参考以下两份重要文件:《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数据保护路线图》及《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纽约市律师协会-国际冲突预防与解决协会国际仲裁网络安全协议》。该等文件为解决相关争议提供了有益指引。
2020年《IBA证据规则》对文件提交程序作出进一步优化,具体修订如下:
第3条第5款末新增规定,在仲裁庭作出指令时,请求方可就文件提交异议提出异议(若仲裁庭作出指令,请求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对异议作出回应),此项修改与实务操作惯例相契合:
5. 若被请求提交文件方对请求所涉部分或全部文件持有异议,应于仲裁庭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庭及其他当事人提出。异议理由应基于第9.2条或第9.3条规定之情形,或主张请求不符合第3.3条所列要件。若仲裁庭作出指令,请求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对异议作出回应。
第3条第7款通过删除经与当事人协商之表述,明确仲裁庭在审查文件提交请求时无需与当事人协商,此项修订亦系对实践惯例的确认:
7. 任一方当事人可于仲裁庭规定期限内,请求仲裁庭对异议作出裁决。仲裁庭应随即及时审查文件提交请求、异议及相关反驳意见。
2020年规则修订工作组在第3条第12款开篇明确,该条款适用以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行决定为前提。《评注》指出,2010年《IBA证据规则》中此类保留条款仅见于第3.12(b)条及第3.12(c)条部分内容,但工作组认定其应整体适用于第3.12条全部五项分款。
此外,2010年《IBA证据规则》第3条第12款(d)项规定文件译本应与原件一并提交,并标注为译本且注明原文语种。2020年修订版本作出重要区分:根据新版第3条第12款(d)项,为答辩文件提交请求而提供的文件无需翻译;而根据新增第3条第12款(e)项,提交仲裁庭的非仲裁语言文件应附具经标注的译本:
(b) 以电子形式存储的文件,应以对持有方最便利经济且接收方可合理使用的形式提交或出示;
2020年《IBA证据规则》第4条第6款现已修订,明确第二轮证人陈述可针对先前证人陈述中无法述及的新事实进展,无论该事项是否已由其他当事方在先前提呈中援引:
6. 若提交证人陈述书,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在仲裁庭规定期限内,向仲裁庭及其他当事人提交修订版或补充证人陈述书(包括此前未被列为证人者的陈述),但该等修订或补充仅得针对:
(a) 另一方当事人证人陈述书、专家报告或其他呈件中载有且仲裁程序中首次出现的事项;或
2020年《IBA证据规则》第5条第3款同样明确,第二轮专家报告可涵盖先前专家报告中无法述及的新进展:
3. 若提交专家报告,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在仲裁庭规定期限内,向仲裁庭及其他当事人提交修订版或补充专家报告(包括此前未被列为当事人指定专家者的报告或陈述),但该等修订或补充仅得针对:
(a) 另一方当事人证人陈述、专家报告或其他呈件中载有且仲裁程序中首次出现的事项;或
3. 在遵守第9.2条规定前提下,仲裁庭指定专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任何相关信息,或允许接触对案件具有相关性且对裁决结果具有实质意义的文件、货物、样品、财产、机械设备、系统、工艺流程或现场。仲裁庭指定专家要求提供该等信息或接触权限的权力,应与仲裁庭所享权力相同。
2020年修订版第6条第3款中,第二句(仲裁庭指定专家要求提供该等信息或接触权限的权力,应与仲裁庭所享权力相同)已被删除。
鉴于首句已规定专家可要求获取对案件具有相关性且对裁决结果具有实质意义的信息,无需再对仲裁庭指定专家要求接触权限的权力范围作出额外界定。原第二句可能被误解读为仲裁庭指定专家有权裁断关于信息提供或接触权限的所有争议(例如主张信息属于特权保护范畴的争议),这与第6.3条关于由仲裁庭解决此类争议的规定相矛盾。
2020年《IBA证据规则》新增第8条(证据听证)第2款,引入新冠疫情下已成为常态的虚拟听证模式:
2. 经当事人申请或自行决定,仲裁庭在与当事人协商后,可指令证据听证以远程听证方式进行。在此情形下,仲裁庭应与当事人协商制定远程听证规程,以确保听证高效、公正进行,并尽可能避免非预期中断。该规程可涉及:
远程听证指全部或部分听证程序,或仅针对特定参与人,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通讯技术手段,使身处不同地点者能同步参与的听证。
2020年《IBA证据规则》第9条第3款新增规定,仲裁庭可依当事人申请或自行决定,排除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评注举例说明:在某国未经谈话各方同意录制谈话内容若属非法行为,则根据新版第9条第3款,仲裁庭可明确裁定该录音证据不可采。
评注同时解释,规则起草者曾考虑列明应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情形,但就该问题未能达成明确共识。事实上,各国对非法证据可采性的立法存在差异,仲裁庭对此类问题的裁决亦考量不同标准,包括举证方是否参与违法行为、比例原则、证据是否具有实质决定性、证据是否已通过公开泄露进入公共领域,以及违法行为的明确性与严重程度等。
总体而言,2020年《IBA证据规则》虽非颠覆性修订,但通过吸纳新冠疫情下从实体听证向远程听证的转变等最新实践,并兼顾国际仲裁中可能出现的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问题,作出了旨在提升规则明确性的有益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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