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印边境ufo就像一些犯罪分子在接受审判的时候,往往表示自己起初觉得所做的事顶多算是小错,没想到会到触犯《刑法》的严重程度。
福建莆田市的男子孙某就属于这类典型。有意思的是,孙某在落网之前居然认为犯罪的人不是自己,是被他威胁的受害人。
线月孙某在小区捡到一个摄像头开始说起,俗话说好奇心害死猫,孙某就属于好奇心非常强烈的那种人,捡到摄像头又发现了内存卡之后,孙某寻思这里头说不定有什么有意思的东西,便将内存卡带回家查看。
谁想这一看还真让他发现了能让人心跳加速的内容,原来这内存卡中保存着私密视频,坐在电脑前的孙某没有觉得这是他人隐私而停下来反而仔细看了好几遍,在发现这似乎就是附近某位女住户的私密内容后,孙某心中萌生了一个大胆的念头。
在孙某看来,把这样的内容保存为视频无疑是传播淫秽物品了,先不说对方是否愿意让这内容被他人看到甚至流传出去,光自己特意记录这类内容就属违法,如果自己以此为威胁让对方出一笔钱把东西赎回去,对方不管出于哪方面的畏惧都会满足他的要求。
2021年年初,孙某想尽办法通过网络联系找到了失主陈某,要说陈某在发现自己丢了东西后也非常着急,唯恐那些东西被他人看到,谁知越怕什么越来什么,这边孙某确定了内存卡是陈某所有之后,便称自己是某网站的编辑,如果陈某想把东西要回去,没100万不行。
如果陈某不给钱,他就会把那些私密视频公开,孙某甚至吓唬陈某,称你保存这样的内容违法,就算是警察来了也算是她先网络传播有色视频云云。很显然,孙某是在瞎掰,事实上按照我国法律,陈某留有个人视频,在私密空间独自观看法律是不会追究的;
如果大方到组织朋友等人一起观看的话就性质不一样了,此类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属于组织播淫秽音像的行为,可能被处以拘留和罚款,即使是个人视频,如果传播情节到了一定严重程度,还可能触犯我国《刑法》第364条,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这样的行为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依然可入刑,但陈某并没有这样,反倒是孙某威胁的时候提出要把内容传播出去——如果孙某真的这么做了,吸引到相当多一部分人观看,造成一定传播效果,真正要被法律惩处的可不是陈某,是他自己,只不过孙某意在敲诈,没有真做到那一步。
孙某的威胁还是起了一定作用,陈某害怕这样的内容线万这么高的数额她哪里拿得出来呢?无奈之下,陈某先转给了孙某20万,显然20万根本满足不了孙某胃口,他继续要挟,要求陈某马上把剩余的钱兑现,然而这对陈某而言是强人所难,无奈她选择报警。
自以为躲在暗处就没人能把他怎么样的孙某这回栽了大跟头,警方很快找到了他,2021年1月17日,孙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
孙某以私密视频作为威胁狮子大开口,要求陈某转100万,这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构成犯罪,不过此案特殊之处在于孙某敲诈的数额并没得到完全的实现,在落网前他拿到的数额总计为20万元。
那么孙某的敲诈就是20万元既遂以及80万元未遂,依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起码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3万元至10万以上、30万至50万以上可分贝认定为“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孙某敲诈数额有80万元未遂,依照《刑法》规定可以部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20万元到手也不是个小数目了,等待他的还是法律的严惩,如果他真从陈某那获取了一百万,甚至把视频传播出去,那量刑结果会更重,孙某光想着要借此发财,还拿法律威胁陈某,倒忘了自己也处在法律的监督之下,可谓好笑。
所以说,法律的存在绝不是为让人钻空子为己谋取利益,更不是只要求他人不要求自己,想要安稳生活就应该明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比起整天想靠横财致富不如脚踏实地过好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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